政策精投

海量政策速配·一键精准查询

  • 为更快更好推进我市组团参加“第二届中国天津工业博览会”工作,提高广州市装备制造企业的知名度,我局拟遴选一家符合条件的单位承办上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组团参加“第二届中国天津工业博览会”  二、项目征集起止日期  2023年8月14日起至2023年8月22日止(7个工作日)  三、对项目承担单位的资质和业务要求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项目申报 已过期

    2023-08-15

  • 各区政府,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的通知》(工信厅联通装函〔2023〕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为组织做好2023年度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请各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市场监管主管部门组织做好

    项目申报 已过期

    2023-08-15

  •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现将《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动员符合条件企业申报,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于2023年8月25日前将正式推荐文件、《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申请报告》(见《通知》附件1,纸质版一式六份、电子版光盘两份)报送我局(投资与合作处),逾期不予受理。其中

    项目申报 已过期

    2023-08-11

  •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挂网组织开展2023年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为发动广大企业积极参与、充分准备,现转发申报通知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dKHdNCiUToJGkaFGquqFHA)。请各区及有关企业对照要求做好申报准备,广州市的具体申报截止时间和提交方式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发具体通知后另行通知。  广州市工业和

    一般通知

    2023-08-10

  • 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产品及应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8月8日  (联系人:冀翀,联系电话:83510020)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产品及应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推动广州市新型储能产品和应用高质量发展,支撑新型电力系

    规划计划

    2023-08-09

  •  一、起草情况  根据《广东省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产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我局牵头制定了《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产品及应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经过征求各方意见修改完善,形成《若干措施》。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围绕新型储能产品和应用高质量发展需求,贯彻落实《广东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产品

    规章政策

    2023-08-09

  •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开展2023年度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企业申报、进度汇报、验收申请以及材料报送、线上评审、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等工作基于智能制造数据资源公共

    规划计划

    2023-08-08

  • 智能制造场景是智能工厂的核心组成部分,是指面向制造过程各个环节,通过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制造技术的深度融合,部署高档数控机床与工业材器人、增材制造装备、智能传感与控制装备、智能检测与装配装备、智能物流与仓储装备、行业成套装备等智能制造装备,集成相应的工艺、软件等实现具备协同和自治特征、具有特定功能和实际价值的应用。根据“十三五”以来智能制造发展情况和企业实践,结合技术创新和融合应用发展趋势凝练总结

    规划计划

    2023-08-08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0〕2号)和《工业

    公示公告

    2023-08-08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支持我国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发展,按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0〕2号)

    项目申报 已过期

    2023-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