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东莞市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东金〔2022〕6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东莞市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东金〔2023〕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用于《实施办法》中相关奖补资金申领。
一、申报条件
(一)东莞市金融人才奖励补助
1.在规定的申报有效日期前在莞连续工作三年以上,即2020年1月1日(含)前入职的人员。
2.在规定的申报有效日期前一年内,即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含)期间从外地引进我市工作的人员。
上述两种人员均需符合《东莞市金融人才目录及评价标准》(附件1)相应类别条件。
(二)职业资格认证考试补贴
在规定的申报有效日期前一年内,即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含)期间通过证券发行保荐代表人、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CII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中国注册会计师(CPA)、中国法律职业资格、北美精算师(ASA)、深港澳金融科技师(SHMFTPP)等职业资格认证考试,取得上述一种或以上证书并承诺在所在单位连续全职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员。
(三)柔性人才奖励
在规定的申报有效日期即2022年1月1日(含)后,在不改变原有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前提下,对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并与辖内金融机构和金融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协助开展行业研究、业务拓展、支持保障、金融科技等工作的金融人才。
二、奖补标准
(一)东莞市金融人才补助标准
(二)职业资格认证考试补贴标准
(三)柔性人才奖励标准
三、申报材料
纸质申报材料采用A4纸,一式两份;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材料应清晰、且大小与原件相符,所有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封面及骑缝章)。用人单位应当核实申报人材料的真实性,核对复印件材料与原件相符,申报材料中所有复印件需盖公章。申报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用光盘或U盘储存)由推荐单位统一汇总报送至东莞市金融工作局。
(一)金融人才评定需提交的材料
1.申报书:《东莞市金融人才评定申报书》(附件2,以下简称《申报书》);
2.个人基本材料: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近半年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需含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养老保险缴纳证明(2020年1月1日(含)前入职的人员提供近半年在我市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缴纳记录,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含)期间从外地引进我市工作的人员提供从首次在我市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至今的记录)等材料;
3.任职履历材料:近三年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所有工作合同、劳动合同或聘书、聘用协议(如存在离职情况,请提供上一个机构的劳动合同或离职证明);
4.行业业绩材料:荣誉与奖励证书、主要业绩成果等(包括但不限于《东莞市金融人才目录及评价标准》中行业业绩所提及内容);
5.职称材料和专业认证材料:职称证书、专业证书。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盖用人单位公章(封面及骑缝章),同时提交《申报书》的电子版、整套材料PDF电子文件和《东莞市金融人才评定申报汇总表》(附件3)。
(二)职业资格认证考试补贴申领需提交的材料
1.用人单位填写《职业资格认证考试补贴申报汇总表》(附件4);
2.个人基本材料: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专业资格证书;
3.工作关系材料: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4.报考费用证明材料:考试费用凭证(发票或付款凭证等);
5.申报人与用人单位签订《职业资格认证考试补贴申领承诺书》(附件5)。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盖用人单位公章(封面及骑缝章),同时提交《职业资格认证考试补贴申报汇总表》和整套材料PDF电子文件。
(三)柔性人才奖励申领需提交的材料
1.申报表:《东莞市柔性金融人才申报表》(附件6);
2.个人基本材料: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专业资格证书;
3.服务关系材料:服务协议;
4.服务单位当前已支付个人薪酬总额的银行流水证明及纳税证明。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盖服务单位公章(封面及骑缝章),同时提交《东莞市柔性金融人才申报表》的电子表格、整套材料PDF电子文件。
三、申报受理时间及地点
材料准备时间:申报指南发布日起至2023年3月3日。
材料集中受理时间:2023年3月6日-3月10日,请各单位自行组织材料收集,在集中受理时间前一周通过电话预约报送材料具体时间。
受理地点:东莞市金融工作局(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北楼3楼7号室)。
联系人:王先生、邝女士;联系电话:22831572、22831534。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同时符合《东莞市金融人才目录及评价标准》中多类人才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类人才进行申报。
(二)为避免财政重复资助问题,对已享受我市其他行业、部门有关人才政策待遇的个人,按“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奖励,在申请《实施办法》规定的奖励时,应予以扣除已享受奖励或补贴的部分。
东莞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属有关单位,中央驻莞金融调控和监管部门,各在莞持牌金融机构和金融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莞市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金融工作局
2023年2月14日
《东莞市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东金〔2022〕6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做好我市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人才评价选拔体系和构建覆盖“引育留用”环节的服务体系,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涉及的奖补措施包括东莞市金融人才补助、职业资格认证考试补贴、柔性人才奖励和金融人才培养经费资助四大类。东莞市金融工作局每年发布申报指南,开展集中申报评定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东莞市金融人才(含外籍及港澳台人士),包括金融行业领军人才、金融高级管理人才和金融专业技术人才三大类。东莞市金融人才应当在经国家、省、市金融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相关备案手续齐备,在东莞市内注册运营,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持牌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或金融控股公司、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等金融企业任职,且在申报年度其本人及任职机构无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行政处罚记录。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纳入评定范围:
(一)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行、职业操守等方面存在不良记录,或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
(二)在申报财政扶持资金、各类人才计划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三)近三年内存在刑事犯罪记录或行政处罚记录,或因涉嫌违法犯罪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形成最终处理意见。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四条 东莞市金融人才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通过评定方式评选产生。东莞市金融人才评定是指由东莞市金融人才评审委员会统筹领导,依据本细则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聘请专家评委,按程序评审确定申报人金融人才类别。
第五条 东莞市金融人才评审委员会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银保监分局组成,日常工作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辖内持牌金融机构和金融企业共同配合实施。
第六条 为避免财政重复资助问题,对已享受我市其他行业、部门有关人才政策待遇的个人,按“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奖励,在申请《实施办法》规定的奖补资金时,应予以扣除已享受奖励或补贴的部分。
第二章 奖补类型及条件
第七条 东莞市金融人才奖励补助。申报人员需在规定的申报有效日期前,在符合第三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或在规定的申报有效日期前一年内,从外地引进在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我市用人单位工作。《实施办法》所规定的从外地引入我市工作的金融人才,需在用人单位引才时为首次在我市工作(首次在我市工作情况以首个在我市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记录为准),至申报时仍连续在我市工作(以在我市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记录为准)。经评定的东莞市金融人才在《实施办法》有效日期内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第八条职业资格认证考试补贴。申报人员在规定的申报有效日期前一年内通过证券发行保荐代表人、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CII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中国注册会计师(CPA)、中国法律职业资格、北美精算师(ASA)、深港澳金融科技师(SHMFTPP)等职业资格认证考试,取得上述一种或以上证书并承诺在所在单位连续全职工作三年以上,按照用人单位提供的人员名单对取得证书的对应考试报考费用给予补贴。
第九条柔性人才奖励。在申报有效期内,在不改变原有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前提下,对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并与辖内持牌金融机构和金融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协助开展行业研究、业务拓展、支持保障、金融科技等工作的金融人才给予柔性人才奖励。
第十条 金融人才培养经费资助。对经评定的金融行业领军人才、金融高级管理人才可参加金融英才研修计划并享受相应培养经费资助,金融专业技术人才可参加金融专才培训计划并享受相应培养经费资助。
第三章 奖补标准
第十一条东莞市金融人才奖励补助分两笔发放,首笔拨付行业专项津贴,三年后仍在东莞工作且三年内曾被任职单位考核评为优秀或先进的,可领取贡献激励资金。金融行业领军人才行业专项津贴15万元,贡献激励资金15万元;金融高级管理人才行业专项津贴10万元,贡献激励资金10万元;金融专业技术人才行业专项津贴5万元,贡献激励资金5万元。
第十二条 职业资格认证考试补贴一次性发放,补贴金额每人单次不超过其取得证书的对应考试报考费用50%,累计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三条 柔性人才奖励一次性发放,根据签订服务协议约定的个人薪酬,以服务单位在申报有效日期前按服务协议已支付个人薪酬总额的30%为标准进行奖励。在《实施办法》有效期内每人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万元。
第十四条 东莞市金融工作局组织开展人才培养提升项目,所需费用由市财政与用人单位按照1:1比例承担,市财政资助标准金融英才研修计划最高每年5万元/人,金融专才培训计划最高每年1万元/人。
第十五条 第十一、十二、十三条提及的奖补资金均为税前收入。奖补资金将会拨付至获奖补资金人员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代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再拨付至个人。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六条 东莞市金融人才评定采取竞争性分类排序的方式进行,流程如下:
(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根据东莞市金融工作局发布的申报指南,对照评定条件选定拟申报的人才类别,根据申请材料目录准备申报材料,向所在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并提出评定申请。
(二)单位推荐。申请人所在单位根据申请材料及申请人工作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填写推荐意见(重点审查其申报材料、证书和证明等是否真实齐全,内容格式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同意推荐的,所在用人单位将申报人全套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连同本单位当次所有申报的汇总表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报东莞市金融工作局汇总。
(三)汇总初审或进行实地考察。东莞市金融工作局组织专人对照申报条件对申报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并出具初审意见。对需进一步核实的,进行实地考察,进一步核实资格条件、工作和业绩情况后出具初审意见。
(四)专家评审。东莞市金融工作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聘请省内外金融领域的知名专家组建专家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形成推荐评定人员名单。
(五)金融人才评审委员会审议。东莞市金融人才评审委员会对推荐评定人员名单进行审核,确定拟评定东莞市金融人才名单。
(六)联合审查。东莞市金融工作局就拟评定金融人才名单征求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意见,核查申报人员是否存在不宜纳入评定范围的情形。如无异议,则确定东莞市金融人才名单。
(七)资金拨付。东莞市金融工作局将在第一年拨付行业专项津贴至东莞市金融人才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第三年根据申报人申请,通过资料审核后拨付贡献激励资金。
第十七条职业资格认证考试补贴及柔性人才奖励办理流程。
(一)单位申报。各申请单位根据东莞市金融工作局发布的申报指南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申报,以单位名义汇总向东莞市金融工作局报送申报材料。
(二)市金融工作局审核。东莞市金融工作局对申报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按照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确定拟奖补人员名单。
(三)联合审查。东莞市金融工作局就拟奖补人员名单征求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银保监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意见,核查申报人员是否存在不宜纳入评定范围的情形。如无异议,则确定奖补人员名单。
(四)资金拨付。东莞市金融工作局将奖补资金拨付至获评人员所在单位或服务单位的银行账户。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建立金融人才跟踪评估机制,用人单位应建立金融人才业绩及诚信档案,协助做好金融人才管理跟踪工作。获评为东莞市金融人才的人员管理考核期为三年,用人单位需每年撰写《年度工作进展报告》说明本单位所有东莞市金融人才和所有获得职业资格认证考试补贴人员的工作情况、在岗情况等信息,加盖公章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东莞市金融工作局,年度检查考核不合格的东莞市金融人才以及考核期间内不再在辖内金融机构或金融企业任职的东莞市金融人才,由所在用人单位追回第一年拨付的全部行业专项津贴,并不再拨付其第三年的贡献激励资金。获得职业资格认证考试补贴的人员若出现离职情况,由所在用人单位按规定追回相应的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 获得柔性人才奖励人员,在服务协议结束后,提交《服务情况报告》,由服务单位加具意见后报送东莞市金融工作局备案。如柔性人才在服务过程中出现违反服务协议的行为导致服务单位与其提前终止服务协议,按规定追回全部已发放的奖励资金。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负责获奖补人员的日常管理,如获奖补人员是否出现离开本单位任职、行政处罚或违法犯罪情形,用人单位应及时主动将相关情况报送东莞市金融工作局,由东莞市金融工作局研究做好跟踪处置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或服务单位对申报材料核实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资料作假情况,或落实东莞市金融人才管理跟踪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取消其在《实施办法》有效期内的申报推荐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提及的申报有效日期以东莞市金融工作局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由东莞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