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经科(促)局: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 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资函〔2022〕104 号)和《广东省商务厅关于下达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的通知》(粤商务资函〔2023〕9号)的要求,我局现开展广东省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申报工作。
请各区按照《广东省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申报指南》(详见附件1)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审核,并填报汇总表(详见附件2),做好资金使用指导、后续跟踪等相关工作。
附件:1.广东省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申报指南
2.广东省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申报汇总表
2023年2月2日
(联系人:罗环,联系电话:83035516)
附件:
1.附件1:广东省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申报指南.doc
2.附件2:广东省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申报汇总表.docx
广东省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利用外资奖励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项目、条件和标准
(一)外资新项目。对在佛山设立的2022年实际外资金额(已纳入统计且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达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新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1亿元。
(二)外资增资项目。对在佛山设立的2022年实际外资金额达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增资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1亿元。
(三)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总部型机构项目(下称总部型企业)。
1.投资奖励。对经省认定的、且2022年实际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1亿元。
2.财政贡献奖励。对经省认定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2022年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按项目当年对省级财政贡献量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1亿元。
二、支持对象
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获省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不包括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行业划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三、申报材料
(一)广东省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申报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通知书及营业执照。
(三)外商投资企业出(增)资情况表。
(四)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多份验资报告按验资报告时间先后排序)。
(五)申报企业承诺书(应注明申报奖励类别、具体金额,承诺申报材料属实,并自愿承担因申报不实带来的一切后果。其中新设、增资及总部投资奖励项目同时须承诺在奖励资金拨付到位后1年内,将新增资本投入至实际建设或经营,以及获奖后5年内不减资、不转为内资企业,并切实履行承诺)。
(六)申报企业2022年实际外资到资证明的复印件(任一即可):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客户回单、FDI入账登记表及其他由第三方出具的且法律认可的入资证明(到资证明文件按入资先后排序)。
(七)省商务厅依据《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修订版)》(粤商务规字〔2021〕3号文)进行认定出具的相关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认定文件。
(八)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2022年度纳税凭证(由税务征管机构出具的业务凭证)的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逐份加盖企业公章,并按上述排序装订。其中:
申报外资新项目奖励、外资增资项目奖励提交:第(一)-(六)项;
申报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投资奖励提交:第(一)-(七)项;
申报外资跨国公司总部财政贡献奖励提交:第(一)、(二)、(五)、(七)、(八)项。
四、奖励依据及相关原则
(一)申请新设、增资奖励的项目,应在2017年1月1日后新设或增资并完成相应资金的入资;申请总部投资奖励的项目,应在2022年内增资并完成相应资金的入资。以上项目均应于2022年当年内纳入实际外资统计(指商务部口径,下同),计算奖励资金的基数即以年度内纳入实际外资统计的金额为准。
(二)专项资金奖励主要为了促进企业经营发展,获奖企业需承诺在奖励资金拨付到位后1年内,将新增注册资本投入至实际建设或经营中,且五年内不减资、不转为内资企业。
(三)纳入统计并作为财政奖励基数的实际外资金额,应与该申报奖励的企业(项目)新设或增资时产生的合同外资相匹配,注册资本没有新增的外资并购、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不属于奖励范围。
(四)单个企业同一年度内新设并增资的,不得将新设和增资的实际外资叠加以达到奖励标准(新设和增资所投入的实际外资均达到奖励标准的除外)。
(五)申报增资及总部投资奖励的项目,在申报奖励之前该企业所发生的新设及其他增资项目合同外资须足额缴齐。
(六)在《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执行期内,单个企业(项目)所获的各类型奖励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其中总部财政贡献奖励仅可支持一次。
(七)未获得省商务厅认定为总部企业或总部型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申报总部投资奖励及财政贡献奖励。
(八)符合总部投资奖励的项目,同时也符合外资新项目或外资增资项目奖励的,只可申报其中一项。
(九)企业的省级财政贡献量的计算方法为:增值税×25%+企业所得税×20%。
(十)资金评审工作中涉及本外币兑换的,按以下规则办理:
1.企业出资原币为人民币,直接以商务部实际纳统的人民币数计算奖励金额。
2.企业出资原币为外币的,直接以商务部实际纳统的美元数计算奖励金额。
3.企业出资原币既有人民币又有外币的,人民币部分以商务部实际纳统的人民币数计算奖励金额,外币部分以商务部实际纳统的美元数计算奖励金额。
4.美元兑人民币年平均汇率以2022年平均汇率为准,保留4位小数。
(十一)实际外资的认定标准、纳入商务部统计口径的确认方法等,按现行外商投资统计制度办理。
(十二)企业无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同级别政府专项资金;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惩戒对象”。
五、申报程序
(一)网上申报。
符合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企业请于2月17日前登录佛山市政府扶持企业资金综合服务平台“佛山扶持通”(网址:https://fsfczj.foshan.gov.cn/)进行在线申报。
(二)区级初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经科(促)局对企业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在线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推送至市商务局。
(三)提交材料。
各区初审通过后,企业登录佛山市政府扶持企业资金综合服务平台打印申报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请在右下角自编页码),盖章签字后递交至所在区经科(促)局。
(四)汇总报送。
各区汇总审核企业申报材料,于申报截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二份)、企业申报材料电子文档和广东省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申报汇总表(加盖公章)一并报送至市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