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做好广东省智能装备质量标杆企业管理工作及保证评审质量,根据广东省委、省政府发布的《广东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及《广州市、深圳市、佛山市、东莞市智能装备集群培育提升行动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广东省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智能装备质量标杆企业的申报、评审、授证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广东省智能装备质量标杆企业的申报、评审和授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干涉。

第四条 广东省智能装备质量标杆企业证书授予在推进我省质量与可靠性技术进步,提升我省整体质量改进和管控水平、产品可靠性水平、创新能力和质量竞争能力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证书是广东省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授予企业的荣誉,证书不作为确定质量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 广东省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负责本办法的管理和指导。

第七条 广东省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为本办法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管理及评审的协调落实工作。

 

第二章 评审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广州市、深圳市、佛山市、东莞市智能装备集群内企事业单位,每年评选一次

第九条 授证根据申报单位对质量与可靠性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及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质量标杆企业”评定标准:申报单位实施质量或可靠性管理体系、先进质量技术和方法,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达到了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对促进本企业的质量技术进步和产品可靠性水平提升具有较大作用,并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本地区或本行业具有较高的推广价值和示范作用。

第十条 评选单位数量实行限额,广东省智能装备质量标杆企业”每次评定不超过10家。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一条 广东省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评审管理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批准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本办法工作提供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评审工作。

(二)向广东省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处理。

(四)为完善评审工作提供建设性意见。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广东省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根据当年申报项目的情况,从专家库中遴选聘任。

第十 评审员和关工人员对申报材料的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企业申报

第十 在广东省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属于机械装备行业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

第十 申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并向广东省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提交广东省智能装备质量标杆企业申报表》,并附资质荣誉、曾获奖项及相关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七条 申报企业应当是质量或可靠性项目研究、实施和推广过程中起到主要作用的单位。

第十八条 申报企业曾获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提升典型名单》、省级以上政府质量奖、机械工业质量奖、中国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可靠性管理体系》评价证书、中国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机械工业群众性质量管成果》一等奖、广东省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小组、质量信得过班组成果》特等奖等相关质量荣誉的优先。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形式审查:由广东省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不完整和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材料,将不予受理。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专家评审:由行业领域以及相关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分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撰写评审意见并依据评审标准打分。评审委员会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产生评审结果。

(三)终审:由广东省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对各评审委员会产生的评审结果进行终审。以投票表决方式产生本年度入选结果。

(四)审定批准:广东省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以会议或书面方式对年度入选结果进行审定,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当本届评审委员申报或与评审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业申报时,该评审委员在评审过程中须全程回避。

 

第六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 广东省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根据决议结果,为获评通过广东省智能装备质量标杆企业颁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智能装备质量标杆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可自愿重新申报,广东省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按评审条件、标准进行复评确认

第二十 授证企业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广东省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可撤销其证书:

1.发生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

2.国家、行业地区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不合格;

3.涉及安全隐患或重大质量问题,舆情反映强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解释权归广东省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广东省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负责定期修订、发布。




附件:

盖章源件:广东省智能装备质量标杆企业评审管理办法(试行)